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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代理的概念: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商标代理事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变、续展、转让、异议、撒销、无效宣告、复审、纠纷处理和诉讼等商标事宜。二、商标代理机构的类型:《商标法实施条例》*八十四条款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论从事南标花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三、商标
一、商标代理的概念: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商标代理事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变、续展、转让、异议、撒销、无效宣告、复审、纠纷处理和诉讼等商标事宜。
二、商标代理机构的类型:
《商标法实施条例》*八十四条款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论从事南标花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三、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地区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向地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既是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需要,又是地区知识产权局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的需要。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或不再从事代理业务的,应当向地区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或备案注销手续。
四、商标代理的规则: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以上规定表明,《商标法》对中国企业办理商标事务是否委托代理采取的是自愿原则,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采取的是强制原则。作出此规定的原因主要是:①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传递法律文书既不便利又无*;②本国国民没有语言障碍,而外国人则不同,翻译文本是否与本国语言文本意思相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问题需要第三方佐证;③本国企业一般比较熟悉本国知识产权法律,有的申请企业还设有专门部门和人员,对收到的法律文书能够及时应对,而外国申请人一般对申请国知识产权法律不够了解,应对不及时会损害自身权益。因此,从维护地区主权尊严,保护外国申请人合法权益,*商标法律事务质量和提高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的工作效率等角度出发,一般地区都对外国申请人采取了强制委托代理的做法。
五、商标代理的具体要求:
《商标法实施条例》*五条对前述商标代理委托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相关法律文件。地区知识产权局后续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其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商标法》*十八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