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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
一、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申请认定所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一份;
(2)、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三份,加盖财务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证书等复印件各三份(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三份;
(6)、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复印件一套。如企业全部人员*过20人,可不提供复印件,请列出企业人员名单一份(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7)、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较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加盖财务章;
(8)、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复印件一套(发票复印件中自产软件销售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总金额的50%以上)。如企业需提供的*过十张以上可不提供全部复印件,但请列出发票清单{包括发票号、金额、发票清单金额总计(并请注明哪些是自产软件的),清单的总计金额必须*过全年总收入35%以上,并提供三至四张自产软件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9)、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上报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三份装订,每份顺序是: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