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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科技局印发《潍坊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作者:hengbiao2701 点击: 发布时间:2023-02-02 17:28:08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潍坊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动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降低创新创业成本,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一种可兑现的电子凭证,实行网上申请、使用及兑付。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对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发生的费用,以申请省级创新券的形式给予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给方”),是指潍坊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或其依托单位等科技服务供给方。
第四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本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制定本市创新券相关政策,负责使用方及供给方入网审核、政策宣传、创新券审核、统计等工作。委托潍坊市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协助开展创新券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配合做好政策制定及资金的拨付和保障工作,协助开展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创新券审核、政策培训、使用统计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负责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申请和兑付创新券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与开展合作的供给方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十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二)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三)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第十一条 供给方须在省科学仪器共用网注册成为会员,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
支持市内企业使用黄河流域科技创新联盟(青海、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四川、甘肃、河南、新疆)所属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新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委托分析、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
第十三条 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二)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创新券的补助标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省财政直管县(安丘市、临朐县)使用方60%的补助,其他县市区40%的补助;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使用及兑付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登录省科学仪器共用网并注册成为会员,即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 使用方通过省科学仪器共用网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供给方在线下完成服务后,网上提交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还需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提交材料。
第十七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创新券每月兑付一次,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使用方网上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市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由省科技厅拨付补助资金。原则上每月月底前兑付上个月申请的创新券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供给方进行绩效考核,对开放共享程度高、开放效果好、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的供给方,给予其适当绩效补助。
第二十条 省级奖励补助和市级绩效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也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供给方申报市级绩效补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省科学仪器共用网对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开放共享,提供研究开发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
(二)实行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少于5台(套),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预约单数量不少于15单,预约金额不少于15万。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申报“科技仪器协作共用网建设计划”,供给方如实填写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绩效考核结果,制定年度供给方绩效补助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拨付绩效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使用方、供给方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重点核实科技创新服务相关原始记录、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飞行抽查。对创新券使用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潍坊市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潍科字〔2018〕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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