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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申请的税收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较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地区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地区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地区**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地区**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地区**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60%。
(7)企业**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技术**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型服务业务,采用**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型服务业务**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型服务业务**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入不**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